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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不得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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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是如此的重要,以至于广大迅驰律师一直在持续不断的学习。


2024年7月12日,迅驰律师在所内继续开展业务学习,主题仍然是新公司法。具体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以及勤勉义务,以及关于公司增资、减值相关法律规定。这次业务学习,仍然由我所高

一开始董律师介绍了两个重要案例。第一个案例,是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没有履行,进而影响到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作为公司的董事,一般不得与自己所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另一家公司从事自我交易。更不能代表双方公司签订所谓的借款合同,通过借款、还款的方式来逃避公司的出资义务。这不但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违反,同样也影响到公司出资义务的违反。

第二个案件,是关于公司的董事违反勤勉义务,导致的赔偿损失的案件。对勤勉义务具体的概念以及范围,最高法院作出了界定。法院认为,如果公司的董事及高管没有违反合理的注意义务,尽到了作为一个善良管理人的责任,也遵守了公司章程,取得了公司权力机关的同意,尽管发生了损失,也不构成对公司勤勉义务的违反。所以勤勉义务的违反,一般来说是很难认定的,这需要公司在章程之中对勤勉义务作出细化的规定。

另外,我所高级合伙人肖玉良律师也提出了一个案例供大家研讨。大家对肖律师提出的案例进行了热烈、充分的讨论。

除了案例学习之外,董律师也对新公司法当中的增资、减资方面的新规定,逐一做了介绍。

讲座虽然结束了,以后我们将继续新公司法的学习,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将新公司法贯彻到办案实践中,更好的服务于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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