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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

中国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


目  录

前言

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

(一)全面加强物种多样性保护

(二)全面加强遗传多样性保护

(三)全面加强生态系统多样性保护

二、秉持绿色司法理念,织严织密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网

(一)坚持保护优先方针

(二)筑牢预防为主防线

(三)落实损害担责原则

(四)完善系统保护举措

三、完善专门审判体系,持续提升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能力水平

(一)专业审判体系日益完善

(二)多元共治格局不断健全

四、深化国际合作交流,推动完善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治规则

(一)推动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

(二)积极参与全球生态文明建设合作

展望



前 言


中国疆域辽阔、地貌多样、生态资源丰富,壮美多彩的生态环境造就了万物生灵,成就了光辉灿烂的中华文明。作为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中国高度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下,将生物多样性保护上升为国家战略,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取得显著成效。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专章论述“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专门部署“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为人民法院全面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指明了方向。


保护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自身生存并发展的基础所在,是人民美好生活的寄托所在,更是人民法院以司法之力造福人类、助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职责所在。2021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向世界环境司法大会致贺信,充分肯定“中国持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积累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有益经验”,为人民法院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护航美丽中国建设提供了根本指引。人民法院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战略,坚持公正司法、守正创新,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物多样性,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道路,形成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生动司法实践。

PART.1



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

人民法院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服务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实施。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惩治和教育功能,通过依法判处实刑、慎用缓刑、强化罚金刑等手段,精准打击破坏生物多样性违法犯罪。发挥民事审判救济和修复功能,落实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面追究破坏生物多样性行为人的修复责任和赔偿责任。发挥行政审判监督和预防功能,综合运用诉讼指引、非诉执行、司法建议等方式,支持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行政执法。2013年以来,各级法院共审结涉生物多样性保护一审案件18.2万件,涉及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保护、渔业及林业资源保护、动植物检验检疫、植物新品种等不同案件类型,涵盖物种多样性、遗传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保护等生物多样性保护核心领域,以法治手段有力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一)全面加强物种多样性保护


强化动植物资源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细化走私珍贵动植物及其制品犯罪刑事制裁规范和定罪量刑标准,明确危害生物多样性犯罪新形态打击路径和方式;共同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加强古树名木刑事司法保护力度;联合修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定罪量刑基本标准从数量调整为价值,全面考量涉案动物是否人工繁育、物种濒危程度等情节,更好体现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特点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切实回应社会关切。


强化陆生生物物种司法保护。强化对藏羚羊、红豆杉等我国典型、独有野生动植物种司法保护力度,守护野生动植物群落安全。通过司法案例明确猎捕、杀害、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的任一行为实施地均为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实现对危害野生动物行为的拉网式跨域打击。青海法院对潜逃26年的非法猎捕藏羚羊被告人追诉审判,司法守护青藏高原生灵草木、万水千山。广东法院审理非法出售蚯蚓电捕工具案,对“竭泽而渔”“杀鸡取卵”式利用自然资源行为予以否定评价。湖北法院审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案,促进物种回归自然。甘肃法院严厉打击黄河流域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类犯罪,筑牢生物多样性旗舰物种保护防线。


强化水生生物物种司法保护。严惩危害水生态系统代表性物种犯罪,从禁渔期、禁渔区、禁用工具或方法等不同角度出发,全链条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有力保护水生生物物种安全。上海法院审理非法猎捕、杀害中华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保护有长江鱼王之称的中华鲟及其栖息环境。重庆法院审理以绝户网非法捕捞致中国特有淡水物种胭脂鱼死亡案,依法择重罪定罪处罚,体现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和保护特有淡水鱼种鲜明导向。江苏法院审理特大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案,判令鳗鱼苗收购者、贩卖者与捕捞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全链条打击危害长江生态安全行为。湖南法院审理洞庭湖非法捕捞螺蛳案,促使数吨螺蛳回归自然,保持水体食物链安全和生态平衡。福建法院审理非法收购、出售噬人鲨牙齿制品案、红珊瑚制品案,为珍贵、濒危海洋物种提供有力司法保护。


(二)全面加强遗传多样性保护


保障种质资源基因安全。严惩危害种质资源安全违法犯罪,通过建立重点巡查、救护和常态化宣传机制、生物及栖息地保护合作机制、生态保护法律服务站等方式,全力守护大自然种质资源和基因宝库安全。辽宁法院严惩重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斑海豹案,解救斑海豹幼崽近百只,有效维护中国独有海洋物种分支种群安全。湖南法院审理滥捕昭觉林蛙、黑斑蛙公益诉讼案,依法保护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种群遗传多样性安全。福建法院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共建厦门中华白海豚及栖息地保护合作机制,云南法院在古丝绸之路沿线山村打造中国犀鸟谷生态保护法律服务站,零距离守护种质资源宝库。


严密防控外来物种入侵。服务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准确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立法宗旨,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规定,强化环境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探索推进“预防预警、检测监测、扑灭拦截、联控减灾”机制,加大对走私、贩运境外动植物品种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筑牢守护本土自然生态系统、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司法长城。山东法院审理通过网络平台非法贩卖境外稀有野生动物物种案,严厉打击无序买卖外来物种犯罪行为,有效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筑牢动植物检验检疫防线。司法保障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依法严惩买卖、运输涉疫动植物违法犯罪行为,使动植物检验检疫机制成为刚性防线。四川法院审理林木疫区转运木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查获携带有松树“癌症”之称的松材线虫病原体松木并予销毁,拆除“生态炸弹”。云南法院审理种羊输入引发疫情案,对未依法申报检疫接种疫苗的种羊提供者定罪处罚,警醒从业者提高生物安全守法意识。山东法院审理贩卖死因不明禽类产品案,斩断产值千吨非法利益链,消除动物疫病风险。多地法院审理违法贩运涉境外猪瘟病猪及死体案,严防疫病蔓延国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三)全面加强生态系统多样性保护


强化湿地生态系统司法保护。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作为与森林、海洋并列的地球三大生态系统,对于维护生物多样性具有特殊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湿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致辞中提出珍爱湿地,要求推进湿地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人民法院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要求,加大对破坏湿地自然环境案件审理力度,以生物栖息空间载体为保护重点,守护候鸟迁徙驿站和生物繁衍家园,保障湿地生态功能安全稳定。江西法院在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的中国最大淡水湖鄱阳湖区域设立环境资源法庭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基地,全面保护珍稀候鸟及湿地生态系统。重庆法院打造长江三峡库区“生态修复+乡村振兴”基地、汉丰湖湿地与鸟类司法保护基地等司法修复基地。江苏法院审理在湿地公园猎取夜鹭鸟蛋案,追究非法狩猎者刑事责任和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责任,维护湿地生态系统食物链完整。河南法院审理强制拆除黄河湿地非法扩建鱼塘案,重拳出击黄河湿地乱占、乱采、乱堆现象,有效恢复湿地功能,维护母亲河生态安全。


强化森林生态系统司法保护。森林是水库、钱库、粮库、碳库,森林和草原对国家生态安全具有基础性、战略性作用。人民法院服务推动科学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不断提高生态环境保护诉讼中森林修复方案的针对性、合理性和可执行性。司法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深化,推动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助力实现森林资源宝库永续利用。黑龙江法院、海南法院联合多部门制发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保护专项意见,加大破坏森林生态环境追责力度。浙江法院立足当地资源禀赋,探索“一镇(乡、街道)一庭一法官”网格化治理模式,点对点配备基层村社“森林法官”,全天候守护森林竹海。江苏法院审理清明祭扫致山林失火案、四川法院审理扔烟头致草原失火案,严肃追究肇事者法律责任,弘扬生态祭祀、文明用火良好风尚,提高全民森林、草原防火意识。


强化海洋生态系统司法保护。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快建设海洋强国”。人民法院充分关注海洋生态安全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海洋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依法打击侵害海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广西法院审理北部湾非法围填海行政处罚案,准确认定违法主体未经批准实施围填海行为性质,切实保护天然海岸线原真性、完整性,有力维护海洋生态环境安全。福建法院开展“海丝蓝屏”保护行动,联合行政职能部门制定蓝色海洋公约并在沿海县市区渔船增挂公约牌,宣示海洋资源保护、海岸线环境保护等内容,发动沿海渔民船民自觉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保障海洋生态经济健康发展。



PART.2



二、秉持绿色司法理念,织严织密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网


人民法院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找准统筹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民生的平衡点,协同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助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立足司法实践,不断深化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规律性把握,树立践行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损害担责、系统保护等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理念,着力构建严格严密、务实管用的环境资源裁判规则体系,丰富完善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的预防性、惩罚性、恢复性措施,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工作提供清晰裁判指引和鲜明价值导向。


(一)坚持保护优先方针


树立生态优先司法理念。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最高人民法院加强顶层设计,先后出台《关于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等司法政策文件15部,指导各级法院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严厉打击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犯罪,依法审理涉濒危物种、生态破坏和生物遗传资源流失等案件,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科学准确理解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摒弃单纯人类中心主义或自然中心主义,促进两者的互鉴交融,共享人与自然万物和谐相处的地球家园。


服务经济社会绿色发展。人民法院围绕高质量发展主题,依法审理涉绿色金融投资、产业结构调整案件,助力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妥善处理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引发的纠纷,推动重点行业、重要领域绿色化改造,助力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生态保护法律法规,服务草原森林河流湖泊湿地休养生息,保障耕地休耕轮作制度,助力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依法审理涉气候变化案件,推动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推进全社会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助力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丰富完善绿色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立足审判实践经验总结,制定《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21部,发布“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环境资源专题指导性案例26件、典型案例26批280件,强化裁判指引,保护对象涵盖各类环境要素和生态系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绿色原则,坚持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依法妥善审理涉及矿藏、森林、河湖、湿地等自然资源案件,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起草司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指导意见,开展碳排放权、排污权交易及绿色金融等新型案件裁判规则研究,保障新业态健康发展。加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司法保护,落实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将生物群落及其栖息地安全作为案件审理的重要考量因素,依法叫停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的违法经营活动,通过司法裁判为万物繁衍生息加装安全护栏。


(二)筑牢预防为主防线


贯彻落实风险预防原则。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确立的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根据生态环境侵权案件特点,充分考量威胁生物多样性的重大现实风险,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从“治已病”到“治未病”转变。云南法院审理“绿孔雀保护案”,突破“无损害即无救济”传统理念,综合考虑被保护物种独有价值、损害结果发生可能性、损害后果严重性及不可逆性等因素,及时叫停相关工程建设,依法保护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四川法院审理“五小叶槭保护案”,依据风险预防原则,判决被告采取预防性措施,将对濒危野生植物生存的影响纳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协调。


开展预防性保护公益诉讼。推动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明确对于损害尚未发生,但有证据证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可以依法提起预防性公益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细化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规则;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建立健全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出台《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明确省、市级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规则,为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提供有力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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