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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

尹*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2019)辽0103民初132**号

原告:尹*,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海华,系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美霞,系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仪陇县。

原告尹波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马**、人民陪审员李**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又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收取10220元)、减半收取5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尹波负担。

审 判 长  雍 *

人民陪审员  马 **

人民陪审员  李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姜 *

书 记 员  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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