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张**、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04民初71**号
原告:陶*,女,1988年5月23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路70-2号1-3-1。
委托代理人:洪**,系辽宁**律师事务所沈阳市分所律师。
被告:张**,男,199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铁岭县腰堡镇***村二组19号。
委托代理人:隋新,系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丽丽,女,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铁岭县腰堡镇***村二组19号。
原告陶*与被告张**、张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810元,减半收取905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陶*承担。
审判长 刘 *
审判员 李 **
审判员 赵 *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