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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张**与被告张**、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2017)辽0104民初71**号

原告:陶*,女,1988年5月23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路70-2号1-3-1。

委托代理人:洪**,系辽宁**律师事务所沈阳市分所律师。

被告:张**,男,199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铁岭县腰堡镇***村二组19号。

委托代理人:隋新,系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丽丽,女,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铁岭县腰堡镇***村二组19号。

原告陶*与被告张**、张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810元,减半收取905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陶*承担。

审判长 刘 *

审判员 李 **

审判员 赵 *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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