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辽宁**职业技术学院人事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3民初10**号
原告:汪**。
被告:辽宁**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武*,系该学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红丹、唐诗洋,均系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汪**与被告辽宁**职业技术学院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3月至2021年1月,超课时费19710元(2020全年超课时:657课时,超课时费标准:30元/课时)及100%的**赔偿金1971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超课时费9450元(2021上半年超课时:315课时,超课时费标准:30元/课时)及50%的**赔偿金4725元;以上合计:53595元。3、被告向全院教师通报说明情况,对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依照国家及学院相关管理条例,对涉及本事件的人员做出行政处理;4、本次诉讼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2年7月进入被告单位任专职教师工作至今。期间双方签订了多次辽宁省事业单位聘用劳动合同书(五年一签),约定原告为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教学工作。其中该聘用合同(最新签订合同为2021年5月1曰)的第八条规定:被告应按原告完成工作情况,以货币形式按月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支付时间最迟不能超过30日;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按被告2019年4月22日印发的《辽宁**职业技术学院院内绩效津贴分配方案(试行)》通知,全院教职工的工资、津贴及工作量都有明确的计算标准,且方案制定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有向教学一线教师倾斜的考虑。这是正式印发的最新的标准文件。但事实上,自2020年3月至今产生的超课时费用,被告一直未发放给原告,且无任何合理借口、口头通知或正式文件。为此,原告曾多次找被告相关领导协商要求支付该劳动报酬,均以研究协商为由予以拒绝。此事对原告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困扰,严重影响了原告正常的生活和工作。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院提出诉讼请求,望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本案原告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受案范围,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汪**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许*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书 记 员 张*
本裁定适用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三)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