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家具有限公司与辽宁**新型冠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2民初112**号
原告:沈阳市**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沙岭村。
法定代表人: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玉龙、国红明,均系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新型冠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1号A9**室。
法定代表人:张*。
原告沈阳市**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新型冠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市**家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市**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市**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8元,减半收取1554元,由原告沈阳市**家具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姜*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