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实业总公司与沈阳**机械有限公司、辽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103执55**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实业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津桥路7-1号天润广场12楼1205室。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玉龙,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国红明,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沈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海路。
法定代表人: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是大东区**街1号。
法定代表人:潘**,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实业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机械有限公司、辽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7)辽0103执55**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534****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张**
执行员 张**
执行员 石**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