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与被告张*、绥中县金**运输车队、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铁西区**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06民初57**号
原告曹**,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代理人国红明,系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
被告绥中县***运输车队。
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
原告曹**与被告张*、绥中县***运输车队、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宫*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曹**承担。
审判员 宫 *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