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驰律师讲堂如期举行, 民法典总则编正在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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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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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4日下午,又是一个周末,尽管窗外阴雨绵绵,也不能阻挡迅驰律师业务学习的热情。
这一期集中学习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已经学习到第3期了。
学习的是关于该司法解释的“民事法律行为”部分,主持学习的是安军律师。很多律师参与本次学习。他们积极参与,仔细倾听,认真记录,时而会心一笑,时而低声讨论。
在学习的一开始,安律师就强调,法律行为这一部分,是整个民法体系以及民法典的重中之重,可以说民事法律行为贯穿民法典的始终,是民法典最核心的概念。这一定要引起广大律师的重视。
首先他介绍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不同,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而事实行为,虽然也同样是人的一种行为,但是他的法律后果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不是像法律行为一样,可以由当事人自由创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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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几种有瑕疵的法律行为,安律师也逐一做了介绍。比如说重大误解,他也强调重大误解行为,实际上是当事人自身有过错的一种行为,他虽然可以行使撤销权。但是撤销权行使的期限,只有90日。而有些重大误解行为是不能够被撤销的,他举出了比如北京潘家园的古玩交易行为,还有南方的堵石行为。
除此之外,按律师也重点讲解了欺诈、胁迫行为,并举出了相关的案例。这期学习虽结束,我们对于民法总则司法解释的相关学习,还要继续进行。
在这次业务学习中,广大迅驰律师如期参加,认真在学习民法总则司法解释,并展开了广泛的讨论,也就相关的案例进行了研讨。
学习之道,贵在坚持,持之以恒的提高业务水平,更好的服务于客户,是我们迅驰律师不变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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