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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求偿权诉讼由哪个法院管辖?

安律师点评:




本案是关于对保险代位求偿权法律关系的解释。保险公司理赔后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案件,案件管辖问题各地出现了混乱。本指导案例的观点是,代位求偿权的本质是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是保险合同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法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不适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不应以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作为管辖依据。


指导案例25号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

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年1月26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诉讼 保险人代位求偿 管辖


哪个法院管辖:究竟是车辆注册地?被告住所地?事故发生地?标的物所在地?


基本案情




2011年6月1日,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简称华泰保险公司)与北京亚大锦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亚大锦都餐饮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被保险车辆的车牌号为京A82368,保险期间自2011年6月5日0时起至2012年6月4日24时止。2011年11月18日,陈某某驾驶被保险车辆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机场高速公路上时,与李志贵驾驶的车牌号为冀GA9120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李志贵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华泰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亚大锦都餐饮公司赔偿保险金83878元,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基于肇事车辆系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简称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华泰保险公司于2012年10月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肇事司机李志贵和天安保险公司赔偿83878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注:

案由: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

原告:华泰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取得代位求偿权);

被告:李志贵(肇事司机)

      天安保险公司(李志贵投保了强制保险);

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83878元;2,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车辆注册地)

以下是本案的管辖权法院选择问题:


被告李志贵的住所地为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被告天安保险公司的住所地为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燕京路东108号,保险事故发生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机场高速公路上,被保险车辆行驶证记载所有人的住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工体北路新中西街8号。


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东民初字第13663号民事裁定:对华泰保险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依法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保险人的法定权利,并非基于保险合同而产生的约定权利。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不适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不应以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作为管辖依据。本案中,第三者实施了道路交通侵权行为,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行使代位权起诉第三者的,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现二被告的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不在北京市东城区,故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诉没有管辖权,应裁定不予受理。


裁判要点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应当根据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相关问题:




一,餐饮公司的车辆(陈某某驾驶)交通事故发生财产损失,可主张的权利:

1, 餐饮公司可向肇事车辆车主(李志贵)、天安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请求权基础:侵权损害赔偿;

2, 餐饮公司可向保险人华泰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请求权基础:保险合同赔偿;

3, 本案中餐饮公司选择了第2项途径,获得了赔偿款。

以下是本案涉及的问题:


二,华泰保险公司起诉肇事车辆车主(李志贵)、天安保险公司;

1, 请求权基础: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依法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 此代位求偿权是何种债权?(关系到民诉法中管辖权的法律适用)

关联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保险合同纠纷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 指导案例的观点:应当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

4, 结论是本案为侵权之诉;

三,华泰保险公司与肇事车辆车主之间不可能是合同关系;

1, 债权发生原因;

2, 保险合同的双方:华泰保险公司(保险人)与餐饮公司(被保险人)之间达成的合同。此时肇事方是谁、应当向谁行使代位求偿权、均是不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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