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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的业务学习,在2025年新春之际再度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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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新春伊始,迅驰律师事务所新一年度的业务学习又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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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业务学习仍由安军律师主持,所学习的内容是去年我们没有学完的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这次学习是我们对通则司法解释的第三次学习,足以见得该司法解释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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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1日下午1:30,广大迅驰律师齐聚会议室,共同学习这部非常重要的司法解释,本次学习的重点是:合同的效力。学习的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要理解,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是否还可以是有效的?这个司法解释做出了肯定的回答。也就是说在强制性规定当中。在能够实现强制规定的立法目的,实现他所规定的法律效果之后,合同的自由同样要得到保护,交易安全也要受到保护,也可以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这样,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与强制性规定法律效果的实现就可以并行不悖,井水不犯河水。只有那些合同只要一履行就必然违背强制性规定的,我们才可以说这个合同是无效的,我们才可以说这个合同,的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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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制度设计,使强制性规定的范围进一步缩小,那就意味着合同的自由、交易安全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大。人们在民事活动当中的自由度,对自己所签订合同的预见性,以及民事交易的稳定性,我们都有了一个很好的预见。通过学习,我们体会到这个司法解释的立法目的,体会到解释制定者的良苦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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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次业务学习中。除了对于上述问题的理解学习和交流之外,我们也同样学习了关于无权处分的合同,它的效力是如何的。关于越权代表,他的法律效力又是如何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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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虽然结束了,广大律师学习的热情却意犹未尽。我们对于这个司法解释的学习,以后还要继续下去。并把它运用到自己的律师事务之中,提高我们的业务能力,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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